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6-09-13 来源:撰稿人:张华斌 撰稿单位: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廊政办〔2014〕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1日
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是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促进城乡建设发展转型,提高城乡发展质量效益、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措施,为促进我市绿色建筑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建筑节能向纵深发展,全面提升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水平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转变城乡建设方式、提高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生态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业由传统高能耗型发展模式向高效低碳生态型发展模式转变的必由之路。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有利于有效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缓解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约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绿色建筑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把发展绿色建筑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提升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二、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重点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着眼于建筑的全寿命周期,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分步实施、分类推进”思路,通过推动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人与建筑、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为我市实现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示范引领原则。结合实际,既要考虑单体建筑,又要考虑城市或区域的统筹规划和总体布局,加大项目性与区域性示范试点工作力度,以点带面积极有序地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2.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原则。以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与区域性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为重点,突出保障房等民生建筑工程,强化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测评及建筑运行等全过程的协调和管理,有重点地推动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小城镇建设。
3.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原则。充分发挥政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建的工作格局。
(三)重点任务
1.实施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逐步选择城市新建区域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
2.政府投资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3.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
三、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一)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严格执行河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阶段把好绿色建筑质量关。
(二)完善绿色建筑评价制度。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实行评价标识,并逐步过渡到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均进行评价标识。
(三)加强绿色建筑评价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绿色评价标识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培育专门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工作。加快培育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估、能源服务等方面的人才,服务于我市绿色建筑工作的开展。
四、工作分工
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协调联动,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1.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依法监督实施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评价准则的执行。
2.城乡规划部门:应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中;城市新区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体现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提出目标要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绿色建筑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规划方案时,要认真贯彻节能、节地、节水、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对本方案实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113-2010以上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按规定明确绿色建筑条款,并在规划审批时对绿色建筑规划指标予以把关。
3.国土资源部门:在进行土地出让时应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明确项目必须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
4.发改部门:在对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提出绿色建筑要求,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时予以把关。
5.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专项资金。
6.房管部门:负责监督绿色建筑项目运营管理,监督绿化、雨水利用、废弃物分类收集处理、公共照明节能灯具、小区健身场地、小区内智能化服务管理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指标的落实。
7.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绿色建筑培育项目大气污染排放、公用设备减震隔音措施、室内外环境质量监控、光污染等指标的落实。对项目环保资料指导和审核。
8.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绿色建筑(小区)附近公交站点设置、距离等指标落实,对项目公交交通站点等有关资料进行指导。
9.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周边环境进行治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将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各县(市),将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建设系统节能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表扬。
(二)积极实施政策激励。国家已明确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中央财政已经制定了对高星级绿色建筑的奖励政策,即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荐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争取激励资金支持。
(三)大力开展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宣传作用,通过现场会、示范体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展绿色建筑的重大意义,推广成功示范经验,提升全民绿色建筑意识,努力营造有利于发展绿色建筑的社会氛围。尽快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知识培训,对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营、评价等绿色建筑的从业人员,分批次、分重点组织开展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绿色建筑技术和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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