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6-08 来源:撰稿人:张华斌 撰稿单位:
廊坊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园林局、市环卫局、市政处,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贯彻执行。
(此件对社会公开)
廊坊市建设局
2018年4月24日
廊坊市建设局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20号)及廊坊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廊政务公开办〔2018〕3号)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⒈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⒉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⒊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本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一)公开的范围。
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公益类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涉及市建设局行政职权的信息。
(二)公开的内容和主体。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7类信息。
1.批准服务信息: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重大建设项目涉及市建设局职责的内容由局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责任单位:质安科、质监站、安监站、节能办、招标办)
2.批准结果信息:由重大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和有关要件的单位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施工图备案、节能审查意见、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等。(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市环卫局、市政处、局质安科、局节能办、局质监站、局安监站、局招标办)
3.招标投标信息:由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责任单位:招标办)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征收主体、征收依据、征收程序、救济方式和监督举报电话、入户调查情况汇总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告知书、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答复和修改情况公告等。(责任单位:征收办)
5.施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责任单位:质监站、安监站)
6.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监督及行政处罚情况等。(责任单位:质监站、安监站、监察办)
7.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等。(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市环卫局、市政处、局质安科、质监站)
(三)公开渠道和时效。
各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局为民服务网、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河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廊坊市政府采购网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政府信用网站和“信用廊坊”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收费、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单位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一)加强协调督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市建设局办公室将作为全局组织协调部门,指导监督各相关单位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细化任务措施。市园林局、市环卫局、市政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落实公开方案,于3月底报至局法规室备案,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涉及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各类政府信息进行不定期梳理汇总,及时公开。
(三)加大考核力度。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作为市政府考核市建设局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市建设局将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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