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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建设局权力清单2017

时间:2017-12-19 来源:撰稿人:高静怡

文章字号:标准 文章字体:雅黑宋体

                                   廊坊市建设局权力清单2017


 

序号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1

行政处罚

1402001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

不收费


2

行政处罚

1402002

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

不收费


3

行政处罚

1402003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发包单位

不收费


4

行政处罚

1402004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

不收费


5

行政处罚

1402005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部委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五条。

企业

不收费


6

行政处罚

1402006

对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图章、图签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个人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

不收费


7

行政处罚

1402007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承包单位

不收费


8

行政处罚

1402008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工程监理单位

不收费


9

行政处罚

1402009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

不收费


10

行政处罚

1402010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建筑法》第七十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项。

建筑施工企业

不收费


11

行政处罚

1402011

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

不收费


12

行政处罚

1402012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要求建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第(七)项;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

不收费


13

行政处罚

1402013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部委规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筑设计单位

不收费


14

行政处罚

1402014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部委规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

不收费


15

行政处罚

1402015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建筑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

不收费


16

行政处罚

1402016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二)、(四)(五)(六)(八)项;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部委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建设单位

不收费


17

行政处罚

1402017

对未依照规定委托监理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

不收费


18

行政处罚

1402018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

不收费


19

行政处罚

1402019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

不收费


20

行政处罚

1402020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

不收费


21

行政处罚

1402021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

不收费


22

行政处罚

1402022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

不收费


23

行政处罚

1402023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不收费


24

行政处罚

1402024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个人或单位

不收费


25

行政处罚

1402025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单位

不收费


26

行政处罚

1402026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加固单位

不收费


27

行政处罚

1402027

对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

不收费


28

行政处罚

1402028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个人或单位

不收费


29

行政处罚

1402029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

不收费


30

行政处罚

1402030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部委规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

不收费


31

行政处罚

1402031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

不收费


32

行政处罚

1402032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

不收费


33

行政处罚

1402033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

不收费


34

行政处罚

1402034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

不收费


35

行政处罚

1402035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六)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

不收费


36

行政处罚

1402036

对工程监理企业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二)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

不收费


37

行政处罚

1402037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

不收费


38

行政处罚

1402038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

不收费


39

行政处罚

1402039

委托方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的委托方

不收费


40

行政处罚

1402040

对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部委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

不收费


41

行政处罚

1402041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设计单位

不收费


42

行政处罚

1402042

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部委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

不收费


43

行政处罚

1402043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3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

不收费


44

行政处罚

1402044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

不收费


45

行政处罚

1402045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

不收费


46

行政处罚

1402046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行政法规:《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项;部委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项。

注册执业人员

不收费


47

行政处罚

1402047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造价咨询企业

不收费


48

行政处罚

1402048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未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造价咨询企业

不收费


49

行政处罚

140204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违法行为;(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五)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

不收费


50

行政处罚

1402050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三)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四)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者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

不收费


51

行政处罚

1402051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

不收费


52

行政处罚

1402052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造价工程师

不收费


53

行政处罚

1402053

对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

不收费


54

行政处罚

1402054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等违法行为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

不收费


55

行政处罚

1402055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

不收费


56

行政处罚

1402056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企业

不收费


57

行政处罚

1402057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

不收费


58

行政处罚

1402058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工程勘察企业

不收费


59

行政处罚

1402059

工程勘察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工程勘察企业

不收费


60

行政处罚

1402060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不收费


61

行政处罚

1402061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二)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五)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

不收费


62

行政处罚

1402062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有以下的处罚:(一)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四)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五)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六)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不收费


63

行政处罚

1402063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

不收费


64

行政处罚

1402064

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四)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

不收费


65

行政处罚

1402065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

不收费


66

行政处罚

1402066

对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

不收费


67

行政处罚

1402067

对建筑业企业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

不收费


68

行政处罚

1402068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



69

行政处罚

1402069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

不收费


70

行政处罚

1402070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

不收费


71

行政处罚

1402071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设计单位

不收费


72

行政处罚

1402072

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

不收费


73

行政处罚

1402073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注册执业人员

不收费


74

行政处罚

1402074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不收费


75

行政处罚

1402075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出租单位

不收费


76

行政处罚

1402076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

不收费


77

行政处罚

1402077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十三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

不收费


78

行政处罚

1402078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十三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

不收费


79

行政处罚

1402079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

不收费


80

行政处罚

1402080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

不收费


81

行政处罚

1402081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

不收费


82

行政处罚

1402082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不收费


83

行政处罚

1402083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

不收费


84

行政处罚

1402084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

不收费


85

行政处罚

1402085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

不收费


86

行政处罚

1402086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

不收费


87

行政处罚

1402087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

不收费


88

行政处罚

1402088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

不收费


89

行政处罚

1402089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

不收费


90

行政处罚

1402090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

不收费


91

行政处罚

1402091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不收费


92

行政处罚

1402092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发包方

不收费


93

行政处罚

1402093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不收费


94

行政处罚

1402094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不收费


95

行政处罚

1402095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

不收费


96

行政处罚

1402096

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

不收费


97

行政处罚

1402097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

不收费


98

行政处罚

1402098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不收费


99

行政处罚

1402099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

不收费


100

行政处罚

1402100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注册执业人员

不收费


101

行政处罚

1402101

对擅自在民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拒不改正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

不收费


102

行政处罚

1402102

对新建民用建筑未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或者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未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

不收费


103

行政处罚

1402103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一条

检测机构

不收费


104

行政处罚

1402104

对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建设施工企业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的企业

不收费


105

行政处罚

1402105

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二)设计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四)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的;(五)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未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六)因人为因素造成地下工程发生火灾、水灾、爆炸、污染和其它损失的; (七)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单位、个人

不收费


106

行政处罚

1402106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六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

不收费


107

行政处罚

1402107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

不收费


108

行政处罚

1402108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人

不收费


109

行政处罚

1402109

对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

不收费


110

行政处罚

1402110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

不收费


111

行政处罚

1402111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

不收费


112

行政处罚

1402112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九条;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部委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收费


113

行政处罚

1402113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八条;部委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

不收费


114

行政处罚

1402114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

不收费


115

行政处罚

1402115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部委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八十三条;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

不收费


116

行政处罚

1402116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部委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

不收费


117

行政处罚

1402117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部委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

不收费


118

行政处罚

1402118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招标人

不收费


119

行政处罚

1402119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收费


120

行政处罚

1402120

有以下行为的处罚: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2、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招标人、中标人

不收费


121

行政处罚

1402121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招标人

不收费


122

行政处罚

1402122

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个人

不收费


123

行政处罚

1402123

对招标人未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

不收费


124

行政处罚

1402124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

不收费


125

行政处罚

1402125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

不收费


126

行政处罚

1402126

对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

不收费


127

行政处罚

1402127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注册建筑师

不收费


128

行政处罚

1402128

注册建筑师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

不收费


129

行政处罚

1402129

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行政法规:《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筑师

不收费


130

行政处罚

1402130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不收费


131

行政处罚

1402131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

不收费


132

行政处罚

1402132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

不收费


133

行政处罚

1402133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

不收费


134

行政处罚

1402134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

不收费


135

行政处罚

1402135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

不收费


136

行政处罚

1402136

注册建造师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

不收费


137

行政处罚

1402137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

不收费


138

行政处罚

1402138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

不收费


139

行政处罚

1402139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一)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二)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三)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四)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五)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六)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七)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

不收费


140

行政处罚

1402140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一)未取得设计、鉴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鉴定任务的;(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三)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四)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五)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

不收费


141

行政处罚

1402141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一)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二)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四)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

不收费


142

行政处罚

1402142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的,未经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使用的处罚:(一)大修、改造后使用的;(二)发生重大机械事故修复后使用的;(三)遭受自然灾害破坏后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 (四)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

不收费


143

行政处罚

1402143

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未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未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

不收费


144

行政处罚

1402144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

不收费


145

行政处罚

1402145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

不收费


146

行政处罚

1402146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四十五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47

行政处罚

1402147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四十五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48

行政处罚

1402148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49

行政处罚

1402149

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四十六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50

行政处罚

1402150

对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四十六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51

行政处罚

1402151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四十六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52

行政处罚

1402152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四十六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53

行政处罚

1402153

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

市建设局

公用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四十六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54

行政处罚

1402154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四十六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55

行政处罚

1402155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四十七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56

行政处罚

1402156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四十八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57

行政处罚

1402157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四十九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58

行政处罚

1402158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四十九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59

行政处罚

1402159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四十九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60

行政处罚

1402160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四十九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61

行政处罚

1402161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四十九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62

行政处罚

1402162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四十九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63

行政处罚

1402163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四十九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64

行政处罚

1402164

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四十九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65

行政处罚

1402165

对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五十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66

行政处罚

1402166

对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五十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67

行政处罚

1402167

对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五十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68

行政处罚

1402168

对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五十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69

行政处罚

1402169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五十一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70

行政处罚

1402170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五十一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71

行政处罚

1402171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五十二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72

行政处罚

1402172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73

行政处罚

1402173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74

行政处罚

1402174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75

行政处罚

1402175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76

行政处罚

1402176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一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77

行政处罚

1402177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一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78

行政处罚

1402178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二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79

行政处罚

1402179

对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三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80

行政处罚

1402180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四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81

行政处罚

1402181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2000年1月21日第三十四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82

行政处罚

1402182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2007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83

行政处罚

1402183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2007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84

行政处罚

1402184

对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河北省供热用热条例》河北省政府令第7号2013年9月6日第五十三条: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85

行政处罚

1402185

对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河北省供热用热条例》河北省政府令第7号2013年9月6日第五十三条: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86

行政处罚

1402186

对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河北省供热用热条例》河北省政府令第7号2013年9月6日第五十三条: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87

行政处罚

1402187

对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处罚

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河北省供热用热条例》河北省政府令第7号2013年9月6日第五十四条: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88

行政处罚

1402188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3、城市道路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市建设局

城建科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89

行政处罚

1402189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市建设局

城建科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90

行政处罚

1402190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市建设局

城建科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91

行政处罚

1402191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市建设局

城建科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92

行政处罚

140219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

市建设局

城建科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2010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93

行政处罚

1402193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市建设局

城建科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2010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94

行政处罚

1402194

对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处罚

市建设局

城建科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95

行政处罚

1402195

由以下行为的处罚:1、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2、对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处罚

市建设局

城建科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96

行政处罚

1402196

对排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市建设局

城建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排水单位或个人

不收费


197

行政处罚

1402197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市建设局

城建科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98

行政处罚

1402198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市建设局

城建科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199

行政处罚

1402199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市建设局

城建科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200

行政处罚

1402200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市建设局

城建科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管理相对企业

不收费


201

行政征收

1404001

污水处理费

市建设局

市政处污水收费科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15日公布国务院令641号)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2、《廊坊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廊坊市政府令〔2011〕2号)第七条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管理单位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实行水费、污水处理费收费一票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收取。

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

1、《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廊坊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函【2010】69号。2、《廊坊市物价局关于廊坊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廊价经费函【2010】14号。


202

行政征收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建设局

市政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财税【2015】68号;建城【1993】410号;冀建城【1994】6号;冀建城【2015】43号





203

行政监督

1409001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

市建设局

安监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单位

不收费


204

行政监督

1409002

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

安监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

不收费


205

行政监督

140900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

安监站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危及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发现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下达停工指令。”

施工单位

不收费


206

行政监督

1409004

负责全市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

安监站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危及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发现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下达停工指令。”《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工程项目

不收费


207

行政监督

1409005

指导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建设局

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廊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房屋征收部门

不收费


208

行政监督

1409006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市建设局

安监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使用单位

2个工作日

不收费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209

行政监督

1409007

对全市建筑业企业(市政类)从事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

城建科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省建筑业企业 (市政类)

不收费


210

行政监督

1409008

对全市城市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

城建科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第1款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不收费


211

行政监督

1409009

对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

城建科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 《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

不收费


212

行政监督

1409010

对全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

城建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第2款。

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

不收费


213

行政监督

1409011

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及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市建设局

城建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2款、第四十四条。

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

不收费


214

行政监督

1409012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市建设局

村镇建设科

文件:《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2〕87号)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绩效考评办法,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

不收费


215

行政监督

1409013

管理并接收城市建设档案

市建设局

城建档案馆

河北省政府令〔2007〕第五号:《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并接收下列档案: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城市公共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工程,抗震工程,与城市建设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以及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房产管理等专业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自然、经济、资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四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建设单位,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不收费


216

行政监督

1409014

对行业档案管理部门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

城建档案馆

市编委办文件:《关于对市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廊编办〔2014〕76号

建设单位、各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不收费


217

行政监督

1409015

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

市建设局

廊坊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冀建科〔2015〕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企业

即办

不收费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218

行政监督

1409016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市建设局

廊坊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冀建科〔2015〕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企业

即办

不收费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219

行政监督

1409017

监督总体规划中环卫设施规划落实情况

市建设局

环卫局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

不收费


220

行政监督

1409018

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

环卫局

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二十九条第2款

城区

不收费


221

行政监督

1409019

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

环卫局

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3款

城区

不收费


222

行政监督

1409020

对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

环卫局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2款

城区

不收费


223

行政监督

1409021

对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

环卫局

部委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3款

城区

不收费


224

行政监督

1409022

对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

环卫局

部委规章:《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建城〔1994〕238号)第三条第三款

城区

不收费


225

行政监督

1409023

对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

环卫局

部委规章:《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第九条

城区

不收费


226

行政监督

1409024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管理办法情况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

环卫局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

不收费


227

行政监督

1409025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

环卫局

部位规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2款;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条第2款。

城区

不收费


228

行政监督

1409026

对破坏城市绿地园林设施的投诉和举报及调查处理

市建设局

园林局绿化管理中队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48条

公众

不收费


229

行政监督

1409027

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城市绿线实施与管理、园林水域安全、绿地建设管理、园林城创建等)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

园林局基层指导科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部委规章:《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部委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

全市

不收费


230

行政监督

1409028

对县(市、区)城镇规划区及风景名胜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

市建设局

园林局基层指导科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35条;文件:《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

全市

不收费


231

行政监督

1409029

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

市建设局

廊坊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略)”。

企业及中介机构

不收费


232

行政监督

1409030

建立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

市建设局

廊坊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和整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标、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工程造价信息。”

企业及中介机构

不收费


233

行政监督

140903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

市建设局

市场科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企业

不收费


234

行政监督

1409032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监督及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

市建设局

质监站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第六条“(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第六条“(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及现场工程实体质量

不收费


235

行政监督

1409033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施工许可证核验

市建设局

建筑市场管理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

不收费


236

行政监督

1409034

建筑业企业资格撤回、撤销、注销

市建设局

建筑市场管理科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略)”第二十八条“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略)”。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略)”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略)”。

企业

不收费


237

行政监督

1409035

负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

市招标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

不收费


238

行政监督

1409036

依法招标建筑工程合同履约行为的管理

市建设局

市招标办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以下简称“履约评价”)是指省、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约等行为进行评价。

招标人和中标人

不收费


239

行政监督

1409037

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市建设局

市招标办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建设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执法监督。   “

招标代理机构

不收费


240

行政监督

1409038

负责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调查处理

市建设局

市招标办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投 诉 人

不收费


241

行政监督

1409039

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入库初审

市建设局

市招标办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三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评标专家资格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填写《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第十条“评标专家的选用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已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市、县(区),评标专家的选用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申 请人

不收费


242

行政监督

1409040

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市建设局

市招标办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

不收费


243

行政监督

1409041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建设局

市招标办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

不收费


244

行政监督

1409042

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和评估

市建设局

市招标办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三十七条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

不收费


245

行政监督

1409043

对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市建设局

市招标办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

不收费


246

行政监督

1409044

对中标结果异议的核查及答复

市建设局

市招标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九条“未中标的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核查并予以答复”。

申请人

不收费


247

行政监督

1409045

对廊坊市城区道路养护、维修和市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

市政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道路养护维修单位

不收费


248

行政监督

1409046

对廊坊市城区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手续取得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

市政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

不收费


249

行政监督

1409047

对廊坊市城区排水许可审批手续取得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

市政处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3项;
  2、《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2款;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不收费


250

行政监督

1409048

对廊坊市城区污水排放情况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

市政处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3项
  2、《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五条第2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2款,第四十四条;
  3、《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不收费


251

行政监督

1409049

对市城区道路照明设施工作的监督

市建设局

市政处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2、《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第2款

单位、个人

不收费


252

行政监督

1409050

对全市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建设局

公用事业科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2款、第二十七条

单位、个人

不收费


253

行政监督

1409051

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签订协议后下级主管部门备案的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

公用事业科

部委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下级主管部门

不收费


254

行政监督

1409052

对全市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

公用事业科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全市

不收费


255

行政监督

1409053

对全市城市供水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

公用事业科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

不收费


256

行政监督

1409054

对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

公用事业科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条。

全市

不收费


257

行政监督

1409055

对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

公用事业科

部委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

不收费


258

行政监督

1409056

对供水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

市建设局

公用事业科

部委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条第二款

被检查单位

不收费


259

行政监督

1409057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

燃热办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第2款:省政府规章:《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6号)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

不收费


260

行政监督

1409058

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

燃热办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6号)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者

不收费


261

行政监督

1409059

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

燃热办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6号)第三十四条

燃热相关企事业单位

不收费


262

行政监督

1409060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

燃热办

部委规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五条第2款

燃热相关企事业单位

不收费


263

行政监督


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市建设局

市场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规定


不收费


264

行政监督


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

市场科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二十四条规定)


不收费


265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01

行政复议

市建设局

办公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60日。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0日。

不收费


266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02

美丽宜居小镇、村庄示范活动

市建设局

村镇建设科

文件:《住建部关于开展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40号)要求:“住建部决定开展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美丽宜居小镇、村庄示范的遴选和推荐。”

风景美、街区美、功能美、生态美、生活美的建制镇,符合《美丽宜居小镇示范指导性要求》;田园美、村庄美、生活美的行政村。

不收费


267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

市建设局

环卫局设备科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


268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04

配合油田、铁路部门搞好综合治理;协调石油、铁路部门在勘探开发、选线、定测、确站和生产建设中与地方的关系;

市建设局

市支油支铁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廊政办〔2010〕38号)“……配合油田铁路部门搞好综合治理,协调石油、铁路部门在勘探开发、选线、定测、确站和生产建设中与地方的关系 ……”

全市境内的油田、铁路

不收费


269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05

参与协调油田、铁路建设征用土地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工作

市建设局

市支油支铁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廊政办〔2010〕38号)“……承担办理拆迁、临时占地、提供土源、确定土价和签订补偿协议工作……。”

全市境内的油田、铁路

不收费


270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06

协同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理油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问题

市建设局

市支油支铁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廊坊政办[2010]38号)“……协同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理油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问题……”

全市境内的油田

不收费


271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07

协调解决油气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市建设局

市支油支铁办公室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油气田保护规定》(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第八条“ 油气田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油气田保护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一)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油田建设协调机构负责调查了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反映油气田的保护情况,提出保护建议。并在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范围内,协调解决油气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所属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

不收费


272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09

对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异议的调解

市建设局

廊坊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承包方对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承包双方

不 收 费


273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10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

市建设局

招标办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

不收费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274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11

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的备案

市建设局

招标办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 标人

不收费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275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12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

市建设局

市招标办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 标 人

不收费


276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13

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市建设局

招标办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招 标 人

不收费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277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14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备案

市建设局

市招标办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 标 人

不收费


278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16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单项工程信息登记

市建设局

质安科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7月30日省九届人大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

不收费


279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17

燃气发展规划备案

市建设局

燃热办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8条第2款;省政府规章:《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一级燃气管理部门

不收费


280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18

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拆迁、验收核准

市建设局

环卫局设备科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企业

6个工作日

不收费


281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20

招标项目登记

市建设局

招标办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八条

建设单位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282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21

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市建设局

招标办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招标人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283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2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备案

市建设局

质安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3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

图审机构

资料齐全即办(网上审批)

不收费

包含子项: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审查(2016年下放)和子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国发[2016]39号文件调整)

284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23

合同备案

市建设局

招标办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285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24

招标人自行招标备案

市建设局

招标办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建设

单位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286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25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市建设局

质监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第六条;《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建质〔2012〕175号)第九条

建设

单位

资料齐全即办(网上审批)

不收费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287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26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市建设局

质安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十九条第一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

建设

单位

资料齐全即办

不收费

包含子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国发[2016]39号文件调整)

288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27

监理登记

市建设局

质安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号)第二条

监理

单位

资料齐全即办

不收费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289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28

安全备案

市建设局

安监站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担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河北省建筑条例》(十届省人大第22号公告)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一)已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工程概算;(二)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三)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四)其他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工程

项目

资料齐全即办(网上审批)

不收费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290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29

对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建筑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

廊坊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及中介机构

不收费


291

其他行政权力

1410030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市建设局

城建档案馆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2011年1月26日9号令修正)

2、《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3)J/T 145-2012;

《市政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3)J/T 176-2015

建设

单位

不收费


 

9.19市建设局新版权力清单 - 副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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