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建设局 关于返还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
时间:2018-03-06 来源:撰稿人:齐雪松 撰稿单位:
为了进一步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调整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冀清欠办【2010】1号)要求,现将建设领域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返还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后,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施工企业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完全解决。
二、建设、施工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三、返还程序
1、建设、施工单位向建筑市场管理科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
2、建筑市场管理科对该项目竣工验收和是否存在拖欠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返还条件的项目出具初步返还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3、局计划财务科根据审批意见,按规定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给建设、施工单位。
四、法律责任
建设施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一旦在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出现拖欠和群访、群诉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视情节轻重按照以下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1、取消相关建设、施工企业的评优、评奖资格。
2、将拖欠企业列入黑名单,计入全省不良行为记录,一定时期内限制建设单位的招标资格、取消施工企业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
3、限制相关企业的资质升级和增项,对其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实行严格的动态监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行,本通知只适用于2014年以前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
2018年1月18日
上一篇文章: 廊坊市建设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住建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调动会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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