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筑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1-01 来源:撰稿人:齐雪松 撰稿单位: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廊坊市建设局
关于做好建筑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
和审核工作的通知
廊审批〔2017〕44号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建设局,廊坊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规划建设局,燕郊高新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行政审批局、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建筑业企业:
为做好我市建筑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工作,根据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的通知》(冀建工〔2017〕85号)(附件)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组织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本次建筑工程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工作,由工程项目所在地行政审批局牵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各县(市)未成立审批局或审批局未进入工作程序的仍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主管录入审核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并明确1名管理人员和1名技术人员专职负责信息补录工作。填写《联络员信息反馈表》(见省厅文件附件2),于2017年10月31日前报廊坊市行政审批局规划建设科(邮箱:langfangshenpiju@163.com)。建立联络机制,加大部门间协调与配合,共同完成好建筑工程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工作。
二、信息采集录入
1、本次建筑工程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以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企业)中的施工企业为主导,录入近五年的(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建筑工程信息。施工企业未录入的工程项目信息,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可持工程项目相关原件到当地主管录入审核部门,通过信息维护验证补录。2017年12月31日之后,将关闭信息录入企业端口,不再组织工程项目信息补录。2018年1月1日后,在建或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建设工程环节通过省级平台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进行采集录入。
2、省外企业在我省完成的工程项目,通过我省省级平台采集录入;我省企业在省外的业绩,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或相关部门有关规定进行采集录入。
3、建筑工程信息采集录入操作步骤:
(一)获取账号:本省企业,使用资质审批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外省企业,点击“用户开通”,注册开通后登录。
(二)登录系统: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服务大厅—工程项目管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点击“登录入口”,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
(三)填写信息:可按责任主体(施工、监理、设计)填写施工许可相关信息和责任人信息。
三、录入信息审核
1、按照属地原则,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审核工作由工程项目所在地行政审批局负责,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未成立审批局或审批局未进入工作程序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2、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审核部门应当对进入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严格把关,防止虚假信息入库,涉密工程信息不得报送。对于在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理,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计入省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自收到此文件后,建筑工程相关企业开始在企业端口补录已竣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后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补录审核部门端口。主管录入审核部门在审核录入信息时,对有台账登记信息支持的予以确认;对工程项目信息不全的,电话通知企业持施工许可证、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主管录入审核部门验证后补录(市主管录入审核部门为廊坊市行政审批局规划建设科)。
4、市级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各县(市、区)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不定期对各县(市、区)信息报送、审核情况进行检查。
5、各有关部门在补录信息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沟通。
联系人:廊坊市行政审批局规划建设科:
李 全 0316-2032108 周 煜 0316-2032140
廊坊市建设局市场科:
吕 伟 0316-5908198 刘义朝 0316-5908108
附件: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的通知》(冀建工〔2017〕85号)
廊坊市建设局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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