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及变更须知
时间:2013-10-18 来源:撰稿人: 撰稿单位:
各建筑业企业:
为及时掌握各建筑企业的基本信息,建立我市正常有序的建筑业体制,特要求如下:
一、根据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冀建市[2007]663号)第六项规定:企业应当自省建设厅批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或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今后,凡未到廊坊市建设局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业,出具安全、信誉证明等一切业务均按外地企业受理。
二、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手续后30日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