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建设局 关于施工图审查增加绿色建筑内容的通知廊建[2015]228号
时间:2016-05-25 来源:撰稿人:刘亚 撰稿单位:
廊坊市建设局
关于施工图审查增加绿色建筑内容的通知
廊建[2015]22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住建局)、廊坊开发区规划建设分局、燕郊高新区管委会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各建设、设计、图审等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规范绿色建筑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推广绿色建筑工作的实际,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内未完成施工图审查的绿色建筑项目必须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设计单位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并根据绿色建筑星级目标填写《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廊坊市绿色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综合性建筑)设计审查备案表》(附件1)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廊坊市绿色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综合性建筑)设计审查备案表》中明确审查结论。审查合格后,由项目单位报送廊坊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评审;专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的设计文件报廊坊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进行复核;专项评审合格的项目,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未通过专项评审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节能登记,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附件1、廊坊市绿色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综合建筑)设计审查备案表
附件2、绿色建筑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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