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廊建科[2014]7号
时间:2016-05-25 来源:撰稿人:刘亚 撰稿单位:
廊坊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廊建科[2014]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现将《高层建筑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建设局
2014年12月4日
廊坊市建设局
关于高层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
热水系统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2013]6号);《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6号)等文件要求,决定自2015年起,本市行政区域内100米以下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一律设计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原则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闭合管理,做到安全、美观、实用,与建筑完美融合。要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用水、光照以及经济、运行管理等因素,合理选择、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产品。低层和北向不适宜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楼层和房间,可用同类节能产品替代。
施工图应当包括热水系统的产品类型、型号、性能参数、规格尺寸、安装位置、系统布置、固定预埋件、设备及管道保温、管道竖井、管线敷设、避雷装置、节点做法等内容,确保结构安全、布局合理、性能匹配、施工和使用维修方便。集热器根据需要可设置安装平台和安全防护网,做到防漏、防渗和安装支架与太阳能产品同寿命,确保抗震、抗风荷载和安全性。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实行专项审查,纳入建筑节能审查专篇。凡对予应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而设计不采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不予通过节能登记。
二、严格施工管理
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重要变更须经原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认可。施工队伍须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前,要结合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和太阳能产品的类型特点,编制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施工和监理方案。施工和监理方案应包括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工序衔接等内容,突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和热水系统各道工序间的衔接配合。工程监理要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太阳能热水系统实行专项验收,纳入建筑工程节能验收的范畴。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太阳能产品企业等参加。验收资料和报告归入建筑工程节能验收专篇。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三、严格产品把关
为确保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质量和安全,对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产品严格把关。原则上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国家产品规范和标准,具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证和一定规模高层建筑应用的实践,承诺5年以上保修期,未有不良记录。产品生产企业须具有相应的实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和维修服务制度、队伍及措施。外地企业须在当地设有固定维修点或办事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原则上不得在一定高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应用。应用产品企业要派人参与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实施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
四、成立专家组
鉴于太阳能热水系统在高层建筑应用的复杂性和不断提高的科技含量,成立专家组提供技术咨询,协助决策重大事项。专家组由设计、图审、生产和开发企业及高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产品把关、重要方案、技术难点等均须专家组论证后方能决策。同时,专家组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具体事项实施指导和监督。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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