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2-10 来源:撰稿人:杨胜伟 撰稿单位:
各县(市、区)建设局(住建局)、廊坊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燕郊高新区住建局、各检测机构:
为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部署,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机构行为,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以及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对确保工程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客观评价。多年来,虽然我市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管做了许多工作,但与建筑业迅猛发展的形势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2015年,省质监总站完成了对我市检测机构三年全覆盖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我市检测机构存在不同方面问题:
一是个别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集中表现在钢筋原材检测、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测、混凝土抗渗性能检测等项目,例如某参数未经检测或某试样未进行检测即出具检测报告。
二是个别检测机构未按技术标准检测,执行规定不严格。如样品接收工作混乱,收样时没有认真对样品外观等进行验收,以致于出现钢筋试件长度不够、接收整袋袋装水泥作为水泥样品的问题。收样后样品上缺少唯一性标识,如每组混凝土试块(3个)中只在一个试块上做出标识,或者多组混凝土试块是同一种标识,极易造成试块混淆。少数检测机构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在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中加荷速度过快,还有个别试块检测未完成整个试压过程,在试块破坏前即停止加压。在钢筋原材检测中,钢筋母材未拉断就停止试验。
少数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未按年度统一编号。个别检测机构在某些检测项目上未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一些现场检测项目要求两个检测人员操作,原始记录中只有一人签字。原始记录管理不规范,记录信息不全,修改不规范,原始记录数值存在造假现象,不满足量值溯源要求。一些机构检测后留置试件时间不足72小时。少数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不合格事项的处理不严谨,检测结果不合格事项台账记录信息不详细、不完整,没有记录通知委托方和报告建设主管部门的详细信息(时间、接收人等),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造成推诿扯皮。少数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出具单位工程检测报告汇总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置换率计算依据不正确;低应变动力试验检测桩身完整性结果判断错误。
三是质量管理体系在运行中没有落到实处。大部分试验人员对自身岗位职责认识不清,一些检测机构设备运行管理混乱,有的仪器设备检定有效期过期,没有及时进行计量检定,甚至在设备出现故障后也未加贴停用标识。有的设备运行记录填写不及时,填写的内容不完整。缺少配制化学标准溶液的完整记录。个别检测机构缺少检测数据、报告修正程序文件,未严格执行检测数据、报告修改内部审批程序,数据和报告修改审批过程中记录的内容不完整。
四是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有差距。少数检测机构主要检测设备没有全部上传到检测监管平台,个别检测机构出现上传至省检测监管系统中部分混凝土试块、钢筋原材、焊接件检测仅有检测数据现场无采集检测曲线的情况;桩基(复合地基)检测报告未采用统一格式,桩基(复合地基)检测报告未按规定及时上传。
上述问题如不加以重视,势必给建设工程留下重大的质量安全隐患。
二、检测机构应积极完善落实技术管理制度
一是各检测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检测质量技术管理制度,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检测入口关管理,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委托单、样品封样标识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坚决拒收。工程项目的混凝土标养试块,不宜在检测机构标养室进行标养,样品流转记录应真实、详细。检测工作应严格按照检测标准进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不得迎合委托方不合理的要求,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试样留样制度。规范、标准明确要求留置的试样,应按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时间和要求留置;一般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二是各检测机构应按文件要求将检测数据及时上传到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并对上传检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若对检测报告可修改部份进行更改,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测结果未上传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三是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建立台帐,并24小时内上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三、严格检测机构市场准入管理
我市需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检测机构调控目标为县(市)范围内设立一家检测机构。检测机构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能力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需求的,一般由工程所在地检测机构完成建设工程的检测任务,禁止检测机构跨行政区域到距离较远的县市开展见证取样检测业务。
市外检测机构到我市进行工程项目检测,其检测项目仅限于使用可移动式(或便携式)设备,并就该检测项目向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备案时应提供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书、检测方案、仪器设备检定证书等。工程鉴定机构在我市进行工程质量(结构安全)鉴定,其鉴定所包含的检测项目应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市内检测机构跨行政区域开展非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一并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凡违反上述规定未经备案的检测、鉴定项目,其检测、鉴定报告一律不作为有效的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四、加强监督检查,查处不规范的检测行为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的监管;要充分利用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监管平台,抽查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要采用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飞行”检查方式,重点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不执行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等行为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检测机构立即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抄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局应将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全市通报并予以重点监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廊坊市建设局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