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指南
时间:2016-06-23 来源:撰稿人:杨胜伟 撰稿单位:
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建质〔2012〕175号)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价制度的通知》(冀建质〔2014〕36号)、《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冀建质〔2011〕156号)等。
一、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依据《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冀建质〔2011〕156号)文件要求,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督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核查,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核查表》,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在竣工验收专家库中抽取质量专家组成专家评价验收组,专家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负责落实专家提出的评价验收意见和问题整改建议,并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整改。建设单位应对验评专家的工作情况和满意度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