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建设局 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6-07-19 来源:撰稿人:陈伟达 撰稿单位:
廊坊市建设局
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大城县市政办,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资质管理,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和《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2016年度城镇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2015年底前取得城镇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单位均须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方法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提交相关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
2.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设备配备、用户档案管理以及遵守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局;
3.市建设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对监督检查合格的城镇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在其资质证书上加盖审查合格章;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其企业资质证书。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各企业是否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条件,安装、维修、抢修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服务等制度是否齐全;企业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经营业绩;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等。
四、提交材料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监督检查表3份(附件1);
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经营业绩的证明材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装、维修工作流程、人员培训情况及与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等(详见附件2)。
五、相关要求
请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于2016年8月20日前完成本次监督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廊坊市建设局。本次城镇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至8月30日结束,逾期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注销资质证书。
各县(区)要结合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加大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管理力度,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本辖区内无资质企业违规施工现象。
附件: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材料目录
联系人:陈伟达 联系电话:2316837、18931672766
廊坊市建设局
2016年7月19日
附件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
企业名称 | 电 话 | |||
注册地址 | 邮 编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金 | |||
授权负责人 | 职称或培训情况 | |||
技术负责人 | 职称或培训情况 | |||
资质证书编号 | 发证日期 | |||
职工总数 人 | 专业技术人员 人 | |||
安装维修人员 人 | ||||
县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查材料目
1.企业营业执照;
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3.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目录及职称证书、安装、维修人员目录及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设备、工具和仪器目录及证明材料;
5.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6.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
7.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报修、维修、抢修作业标准;
8.企业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9.企业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经营业绩的目录。
以上材料提交原件备查,复印件设立目录、页码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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