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建设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安全供应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6-07-11 来源:撰稿人:陈伟达 撰稿单位:
廊坊市建设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安全供应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政办),市区各相关燃气企业: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安全供应的通知》(冀建城[2016]4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抓好本辖区工作的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建设局公用事业科。
联系人:陈伟达 电话:2316837
附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安全供应的通知》
廊坊市建设局
2016年7月7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安全供应的通知
各市(含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定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有关县(市)燃气管理部门:
近年来,我省燃气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燃气供应量大幅增加,天然气应用范围快速拓展,为惠及人民的生产生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燃气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作支撑,但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了经营者责任不清、违规经营、无序竞争等扰乱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现象,直接影响燃气安全。为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减少和防止燃气安全事故,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安全供应的认识。燃气安全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事,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安全供应工作重要性和复杂性的认识,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出发,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好燃气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大力排查清除燃气安全隐患,遏制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有关部门协作联动,加强信息沟通,强化执法检查,确保取得实效,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燃气经营者要向用户提供持续、稳定、安全的供气服务。燃气经营者要全面履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规定的供气义务和供应保障要求,保护用户公平获得燃气服务的权利。要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向用户提供持续、稳定、安全和价格合理的供气服务;要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供气范围内符合供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燃气经营者要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加强安全用气知识宣传,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管道燃气企业要认真履行每2年对用户户内设施进行一次免费安全检查的义务,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要向用户尤其是公福、商业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注意事项、安全须知等,确保用户使用安全。
三、全面维护好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燃气经营者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其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强化对燃气经营市场的监管,大力查处无证经营、违规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建设的独立管道供气设施、非法加气站、未按照规定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企业和相关站点,坚决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燃气的行为,全面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行为,依法取缔违规设立的燃气经营企业和站点,维护燃气市场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隐患。
四、正确引导农村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农村天然气发展是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空气质量,提高农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目前,农村天然气发展迅速,但由于农村天然气项目具有投资大、运行成本高、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审慎对待并加以正确引导。要注重对农村天然气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尤其是在项目收益、安全运行、供应保障等方面,当用户缴费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运营成本,实现合理收益的,要及时向政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已经建设运行的农村天然气设施,燃气管理部门要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督促燃气供气企业加强燃气设施、管线的巡护力度,做好安全供气保障工作。
五、确保自建自用燃气设施运行安全。对于在城镇燃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自建自用的燃气设施,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并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在城镇燃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内原则上不允许建设自建自用燃气设施,但如达不到供气条件或者暂时无法提供供气服务时,用气单位的燃气供应种类、方式等应由燃气管理部门、本区域内管道供气单位和燃气用户三方协商解决。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燃热中心反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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