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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9-05 来源:撰稿人:李明丽 撰稿单位:

文章字号:标准 文章字体:仿宋宋体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招标办,华北石油招标办: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我办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6月23日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招投标事后监管,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货物采购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的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合同网上备案的指导工作,建立并维护“河北省建设工程合同网上备案及履约跟踪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各市、县(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合同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变更、中止、终止均应于签订后7日内备案。合同备案由承包人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时应提交扫描件。涉密工程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签订合同,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直接发包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双方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或资质条件。
    各级合同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合同签订内容,需合同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进行佐证的,当事人应及时提交。合同管理部门应结合招标投标监管信息或其他相关材料,在网上提交合同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合同的确认。
    第七条  因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等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提交双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及其他材料进行备案。原合同未履行部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发包单位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八条  经网上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将作为有关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同时也是企业在信用综合评价及评优评奖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或在行政相对人不良行为黑名单中予以公开:
   (一)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且拒不改正的;
   (二)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合同备案的;
   (三)提供虚假合同等不实信息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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