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2012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时间:2012-11-06 来源:撰稿人: 撰稿单位:
市建设局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
2012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已颁布执行,原计价依据7月1日起停止使用(冀建市【2012】406号)。我省定额发行、软件升级工作已完成,我市宣贯工作已完毕。目前,已经具备执行2012年河北计价依据的所有条件。为此,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并要求如下:
一、计价依据使用:
即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必须执行省住建厅冀建市[2012]406号文规定及2012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及使用:
各施工企业按照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2012】386号)规定,于竣工结算前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施工总平面图、税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现场评价结果在85分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需提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投入资料)到市造价站进行费率测定。承包人凭市造价站出具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表》中测定的费率结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未经现场评价或费率测定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三、规费费率核准及使用:
自发文之日起,按照《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HEBGFB-1-2012)中规费计取方式(见附件)第3.0.6条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并进行评标。
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现决定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投标报价工程按费用标准中规费费率计取,不参与投标报价;中标企业于2013年1月31日前按附件中第3.0.8条规定提交2011年有关资料,申请规费费率核准。期间价款结算时按照本次核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规费。2013年7月1日以后投标报价工程按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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