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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办理 告知备案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7-02-13 来源:撰稿人:樊涛 撰稿单位:

文章字号:标准 文章字体:仿宋宋体

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办理

告知备案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住建局),廊坊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燕郊高新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冀备案管理通知精神,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和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维保 “一体化”管理的要求,现就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单位办理告知备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单位相关要求

(一)在我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本地租赁单位,必须到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外埠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我市首次从事租赁活动前,应当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未办理告知备案手续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得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相关活动。

(二)租赁单位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表1);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50万以上);

3、租赁企业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自有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5台以上);

5、符合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配备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证件(身份证、职称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自办理告知备案手续完成起,租赁单位每年需重新提交告知备案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不全的设备,严禁出租使用。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3、建筑起重机械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4、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5、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修理和技术改造资料;

7、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8、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累计运转记录。

(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配备满足管理和技术需求的专业人员。

二、安装单位相关要求

(一)在我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的本地安装单位,必须到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外埠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我市从事安拆活动前,应当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未办理告知备案手续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不得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相关活动。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办理告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安装企业告知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表2);

2、营业执照、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起重吊装、运输车等安装配套设备及使用情况,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4、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配备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证件(身份证、职称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1、塔式起重机司机不少于1人;

2、司索信号工不少于2人;

3、安装拆卸工不少于5人;

4、设备管理员1人;

5、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6、机械、电气工程师各1人。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登陆《廊坊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http://www.minghuizaixian.com)进行告知备案申报和相关资料录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所在单位不予办理告知备案手续,不得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

1、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6、外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时间在6年以上的。   

                             廊坊市建设局

                             2017年2月4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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