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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暂行规定

时间:2017-05-05 来源:撰稿人:纪芳 撰稿单位:

文章字号:标准 文章字体:仿宋宋体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有效保护城建档案,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廊坊市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的查询利用工作。

第三条 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受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的查询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提供利用,需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开放利用的城建档案范围确定如下:

(一)国家、省无密级规定且档案形成单位未提出限制利用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二)个人向市城建档案馆捐赠,捐赠人未提出限制使用的档案;

(三)其他应该开放的城建档案。

第七条 为了确保城市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的安全,维护档案形成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城建档案中涉及城市要害部位和特殊工程,以及档案形成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城建档案,应实行控制利用。控制利用的范围如下:

(一)建设部关于《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有密级的档案;

(二)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档案形成单位已申明不对外利用的工程档案;

(三)个人向市城建档案馆捐赠、寄存,捐赠人、寄存人提出限制使用的档案;

(四)土地、房屋、构筑物等存在权属争议等问题且主管部门未作出批复的档案。

第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提供利用的档案,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重要、珍贵的城建档案将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九条 查询利用城建档案,查询人除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应出具单位介绍信、执行公务的证件。

(二)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其取得所有权的建筑物档案,应持有建筑物权属证明。属于单位查询的,需出具单位介绍信;属于个人查询的,业主需出具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建筑物权利的继承人、受赠人利用城建档案的,需出具发生继承、赠与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书及复印件一份。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查询本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项目档案时,应提供本单位介绍信、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查询。

(四)物业管理公司因工作需要查询所管理的小区项目档案的,应出具物业管理公司介绍信、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管理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需要利用城建档案,应出具单位介绍信、法院的立案证明或者应诉通知等能够证明诉讼活动的材料委托他人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委托律师的,需出具律师执业证。

六)建设单位、科研单位因工程建设、科学研究需利用建设项目及周边或者沿线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等未开放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及复印件、项目委托书等文件,并报馆长审批。

(七)其他单位或个人如需查档,应经档案形成、移交、捐赠单位或个人同意并出具有效证明后方可查询利用。

(八) 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经本市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说明利用人身份、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按照《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查询利用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一) 档案利用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申请查询利用档案不在城建档案管理范围内的;

(三)档案利用者未提交合法有效证明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

(五)涉及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六)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提供利用城建档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二) 查验利用者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利用者填写《城建档案资料查阅登记表》(见附表)。

(三)检索、调档。

(四)利用者阅览、摘录、复制。

(五)利用者对档案利用效果进行登记或反馈。

第十二条 凡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须加盖廊坊市城建档案馆公章,方为有效。

城建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对外出借。因评奖、验收等确需借用城建档案的,档案馆应做好备份工作,利用者须提交借档单位介绍信、项目建设单位介绍信、活动组织单位证明、办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外借期限不得超出两天。

归还时,受理人要认真检查清点,确认无误时才予注销;发现短缺、涂改、污损等情况,要及时向馆长报告,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在有地震、火灾、重大伤亡事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需调阅相关档案的,城建档案馆应按照上级通知精神,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建档案的调取、查阅工作。

第十四条 利用者必须对档案的安全、保密负责。严禁在档案上勾画、圈点、划线、注字、描绘、折叠、污损、涂改;严禁拆页、拆卷、调换或抽取材料,严禁私自将档案携带出馆。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和利用者在提供和归还档案时,交接双方要当面清点核实并签字确认。利用完毕的档案资料,应及时归还原位保管。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或擅自公布所利用城建档案的,由市城建档案馆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在档案利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8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二年。

 

 

 

附表       城建档案资料查阅登记表

日期:                            编号:                                                      

查阅单位


查阅人


证件编号


联系电话


证  明

材  料

□办理人身份证件  □单位介绍信    □授权委托书

建筑物权属证明     □继承、赠与关系证明 □委托人身份证件

□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文  □建设项目相关合同。□律师执业证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院受理证明      □其他证明文件

备注:证明材料需提供复印件一份留存,原件备查。

利用方式

阅览□  摘录□

借用□  证明□

复制

拍照

复印

查档目的


查档内容


调阅档案

情况

档号

复印(摘录)内容与页数











利用效果


调档时间


接待人


批准人


归卷时间


清点人


清点结果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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