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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7年版)

时间:2017-07-26 来源:撰稿人:张华斌 撰稿单位:

文章字号:标准 文章字体:仿宋宋体

市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7年版)


项目编码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

执法依据

执法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标注实施层级)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省政府规章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41001

1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省政府令2007年第5号修订)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02

2

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03

3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号)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04

4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公布)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05

5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公布)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9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06

6

对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图章、图签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个人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07

7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08

8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09

9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10

10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8号,2001年11月20日修订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11

11

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省政府令2002年第1号,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12

12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要求建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第(七)项(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2005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省政府令2002年第1号,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省政府令2007年第14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13

13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9号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2005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14

14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2005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9号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省政府令2007年第14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15

15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自2000年6月30日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16

16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二)、(四)(五)(六)(八)项(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号)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8号,2001年11月20日修订施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省政府令2002年第1号,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17

17

对未依照规定委托监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18

18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自2000年6月30日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19

19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自2000年4月7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20

20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自2000年4月7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21

21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自2000年4月7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22

22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23

23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24

24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25

25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26

26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27

27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9号,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28

28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29

29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30

30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31

31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32

32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六)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33

33

对工程监理企业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二)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34

34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35

35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36

36

委托方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37

37

对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修订,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38

38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号)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39

39

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公布)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自2000年8月25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省政府令2002年第1号,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40

40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省政府令2007年第14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41

41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2005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自2000年8月25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42

42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43

43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44

4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9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45

45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未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9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46

4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违法行为;(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五)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9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省政府令2004年第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47

47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三)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四)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者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省政府令2004年第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48

48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49

49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50

50

对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51

51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等违法行为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省政府令2004年第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52

52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公民、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53

53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54

54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55

55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自2007年11月22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56

56

工程勘察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自2007年11月22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57

57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58

58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二)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五)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59

59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有以下的处罚:(一)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四)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五)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六)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60

60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省政府令2007年第14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61

61

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四)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62

62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63

63

对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64

64

对建筑业企业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65

65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66

66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67

67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68

68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69

69

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省政府令2002年第1号,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70

70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71

71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72

72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省政府令2007年第14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73

73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74

74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于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十三条(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省政府令2002年第1号,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75

75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于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十三条(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省政府令2002年第1号,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省政府令2007年第14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76

76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77

77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78

78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省政府令2007年第14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79

79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80

80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81

81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进行修订,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十二条(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自2004年7月5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82

82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进行修订,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自2004年7月5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83

83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进行修订,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自2004年7月5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84

84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自2004年7月5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85

85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自2004年7月5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86

86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自2004年7月5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87

87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公布)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88

88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公布)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89

89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公布)





其他组织、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90

9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91

91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公布)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92

92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公布,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2005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自2000年8月25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省政府令2007年第14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93

93

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公布,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2005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省政府令2007年第14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94

94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自2000年8月25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95

95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公布,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96

96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97

97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98

98

对擅自在民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九条(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099

99

对新建民用建筑未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或者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未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条(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00

100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一条(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01

101

对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02

102

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二)设计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四)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的;(五)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未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六)因人为因素造成地下工程发生火灾、水灾、爆炸、污染和其它损失的; (七)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的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8号,2001年11月20日修订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03

103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六条(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修订,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04

104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修订,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05

105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06

106

对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07

107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修订,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08

108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09

109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九条(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修订,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10

110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八条(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11

111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12

112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2013年第23号令修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八十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修订)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13

113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14

114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2013年第23号令修正);《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修订)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15

115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16

116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17

117

有以下行为的处罚: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2、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18

118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19

119

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20

120

对招标人未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八条(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21

121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22

122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修订,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23

123

对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修订,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24

124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25

125

注册建筑师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26

126

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27

127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28

128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29

129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30

130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31

131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32

132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33

133

注册建造师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34

134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35

135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36

136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一)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二)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三)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四)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五)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六)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七)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37

137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一)未取得设计、鉴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鉴定任务的;(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三)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四)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五)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38

138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一)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二)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四)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39

139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的,未经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使用的处罚:(一)大修、改造后使用的;(二)发生重大机械事故修复后使用的;(三)遭受自然灾害破坏后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 (四)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省政府令2007年第14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40

140

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未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未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省政府令2007年第14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41

141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42

142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43

143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44

144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45

145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46

146

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47

147

对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48

148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49

149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50

150

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51

151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52

152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53

153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54

154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55

155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56

156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令第四十九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57

157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58

158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59

159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60

160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61

161

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62

162

对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63

163

对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64

164

对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65

165

对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66

166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67

167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68

168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69

169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70

170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71

17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72

172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73

173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74

174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75

175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76

176

对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77

177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78

178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79

179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80

180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81

181

对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政府令2013第7号,自2013年7月1日施行)


其他组织、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82

182

对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政府令2013第7号,自2013年7月1日施行)


其他组织、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83

183

对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政府令2013第7号,自2013年7月1日施行)


其他组织、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84

184

对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廊坊市建设局

建设监察办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四条(河北省政府令2013第7号,自2013年7月1日施行)


其他组织、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部门

1411001

185

对破坏城市绿地园林设施的投诉和举报及调查处理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园林局绿化管理中队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3号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园林部门实施

1411002

186

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城市绿线实施与管理、园林水域安全、绿地建设管理、园林城创建等)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园林局基层指导科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号2010年7月30日修正版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四条,2002年11月1日实施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园林部门实施

1411003

187

对县(市、区)城镇规划区及风景名胜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园林局基层指导科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35条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园林部门实施

1411004

188

监督总体规划中环卫设施规划落实情况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市环卫局设备科



《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通过,2011年11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市环卫部门实施

1411005

189

对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市环卫局设备科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4号,2014年1月16日修正)第五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市环卫部门实施

1411006

190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管理办法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市环卫局设备科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4号,2014年1月16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市环卫部门实施

1411007

191

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环卫局
环卫科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17]157号)第五条第3款,第二十九条第2款



法人

 无

不收费

市环卫部门实施

1411008

192

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环卫局
环卫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三条第3款



法人

 无

不收费

市环卫部门实施

1411009

193

对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环卫局
环卫科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0]9号,2010年修正)第五条第3款



法人

 无

不收费

市环卫部门实施

1411010

194

对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环卫局
环卫科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建城〔1994〕238号)第三条第3款



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市环卫部门实施

1411011

195

对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环卫局
环卫科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建城字[1991]第8号)第九条



法人

 无

不收费

市环卫部门实施

1411012

196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环卫局
环卫科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通过,2011年11月26日修正。)第三条第2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101号 ,2017年国务院修正)第四条第2款



法人

 无

不收费

市环卫部门实施

1411013

197

对廊坊市城区道路养护、维修和市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市政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第198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1411014

198

对廊坊市城区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手续取得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市政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第198号)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1411015

199

对廊坊市城区排水许可审批手续取得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市政处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5】第21号)第十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1411016

200

对廊坊市城区污水排放情况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市政处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第641号)第五条第2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2款,第四十四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5】第21号)第十八条。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第四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1411017

201

对市城区道路照明设施工作的监督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市政处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10】第4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冀建法【2012】423号)第四条第2款。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1411018

202

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造价站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

1411019

203

建立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造价站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九条




法人

不收费

省、设区的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

1411020

204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监督及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质监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9月1日开始实行。住建部令2010年5号



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质量监督站

1411021

205

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安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主席令第91号,2011年最新修正)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 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2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2】第1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1411022

206

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廊坊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5〕8号)

法人

即办

即办

不收费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1411023

207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廊坊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
(2009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7号公告公布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



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5〕8号)    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0〕166号

其他组织

即办

即办

不收费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1411024

208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第2款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6号)第三十二条


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三级

1411025

209

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6号)第二十条


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三级

1411026

210

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6号)第三十四条


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三级

1411027

211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五条第2款  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三级

1411028

212

对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廊坊市建设局

公用事业管理科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 156 号)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政府令 〔2015〕第8号)第十条


法人

不收费

省住建厅及市、县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1411029

213

对供水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检查

廊坊市建设局

公用事业管理科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 156 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政府令 〔2015〕第8号)第十二条


法人

不收费

省住建厅及市、县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1411030

214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施工许可证核验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建筑市场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411031

215

建筑业企业资格撤回、撤销、注销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建筑市场管理科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411032

216

负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市招标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411033

217

依法招标建筑工程合同履约行为的管理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市招标办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1日,冀建法[2012]12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以下简称“履约评价”)是指省、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约等行为进行评价。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411034

218

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市招标办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5月22日 冀建建[2001]209号)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建设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执法监督。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411035

219

负责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调查处理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市招标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  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411036

220

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入库初审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市招标办



《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01年5月22日 冀建建[2001]208号)第三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评标专家资格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填写《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第十条“评标专家的选用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已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市、县(区),评标专家的选用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411037

221

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市招标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411038

222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市招标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  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411039

223

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和评估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市招标办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2001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公民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411040

224

对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市招标办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2001年6月1日)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411041

225

对中标结果异议的核查及答复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市招标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  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四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411042

226

对全市建筑业企业(市政类)从事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城建科




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法人

不收费

省市县三级城建部门

1411043

227

对全市城市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城建科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1992年12月19日,七届河北省人大第45号公告)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三级城建部门

1411044

228

对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城建科




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              (2010年5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河北省住建厅《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2012年6月27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冀建法〔2012〕423号)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三级城建部门

1411045

229

对全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城建科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10月2日)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三级城建部门

1411046

230

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及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行政检查

市建设局

城建科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10月2日)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省市县三级城建部门

1410001

231

污水处理费

行政收费

市建设局

市政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第641号)第三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八条。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第二十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

4个工作日

《廊坊市物价局廊坊市财政局廊坊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廊价【2016】97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1410002

232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行政收费

市建设局

市政处管理科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第198号)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个工作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城【2015】43号)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篇文章: 行政执法文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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