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办理 告知备案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7-02-13 来源:撰稿人:樊涛 撰稿单位:
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办理
告知备案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住建局),廊坊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燕郊高新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冀备案管理通知精神,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和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维保 “一体化”管理的要求,现就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单位办理告知备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单位相关要求
(一)在我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本地租赁单位,必须到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外埠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我市首次从事租赁活动前,应当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未办理告知备案手续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得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相关活动。
(二)租赁单位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表1);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50万以上);
3、租赁企业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自有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5台以上);
5、符合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配备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证件(身份证、职称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自办理告知备案手续完成起,租赁单位每年需重新提交告知备案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不全的设备,严禁出租使用。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3、建筑起重机械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4、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5、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修理和技术改造资料;
7、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8、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累计运转记录。
(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配备满足管理和技术需求的专业人员。
二、安装单位相关要求
(一)在我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的本地安装单位,必须到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外埠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我市从事安拆活动前,应当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未办理告知备案手续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不得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相关活动。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办理告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安装企业告知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表2);
2、营业执照、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起重吊装、运输车等安装配套设备及使用情况,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4、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配备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证件(身份证、职称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1、塔式起重机司机不少于1人;
2、司索信号工不少于2人;
3、安装拆卸工不少于5人;
4、设备管理员1人;
5、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6、机械、电气工程师各1人。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登陆《廊坊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http://www.minghuizaixian.com)进行告知备案申报和相关资料录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所在单位不予办理告知备案手续,不得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
1、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6、外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时间在6年以上的。
廊坊市建设局
2017年2月4日
上一篇文章: 廊坊市建设局关于加强节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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