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3、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
4、其他不属于纪检监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事项,信访人应根据信访问题类型到主管部门反映。